《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以下簡稱《標準》)已于2019年5月24日發布,2019年7月1日起實施。標準發布后,新建企業自2019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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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至8日,生態環境部部長黃潤秋在調研浙江、江蘇、山東等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時指出,當前我國臭氧生成主要是VOCs控制型的,標桿企業要在VOCs治理方面做好榜樣示范,高標準、嚴要求,緊盯每個環節不放松,切實加強VOCs收集和處理,努力實現源頭替代、過程密閉、高效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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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閉類“雷區”
VOCs物料未儲存于密閉的容器、包裝袋、儲罐、儲庫、料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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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物料運輸時未采用密閉管道、容器、罐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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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人員、車輛、設備、物料進出時,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通風口外,封閉區域或封閉式建筑物的門窗及其他開口(孔)應隨時保持關閉狀態。
含VOCs產品以及有機聚合物產品在使用過程中,未采用密閉設備或未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者未采取局部VOCs收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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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質量占比小于10%的VOCs產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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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8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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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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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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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類“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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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配置處理設施或效率不達標:
一般地區: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時,未配置VOCs處理設施,或處理效率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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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地區: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時,未配置VOCs處理設施,或處理效率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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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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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8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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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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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排氣筒高度不規范:
排氣筒高度低于15m,或未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相對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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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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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0條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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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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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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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運行類“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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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系統與生產工藝未同步運行:
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未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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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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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風罩風速不達標:
廢氣收集系統采用外部排風罩(集氣罩)時,在距排風罩開口面蕞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測量點,控制風速未達到0.3m/s,或未按行業相關規范具體規定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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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送管道未負壓運行:
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未在負壓狀態下運行,或處在正壓狀態時,泄漏檢測值超過500μmol/mol,或有感官可察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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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8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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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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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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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賬類“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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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臺賬或保存期不足:
未建立臺賬,未記錄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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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操作溫度、停留時間、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吸收液pH值等關鍵運行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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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賬保存期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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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第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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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要求記錄臺賬的;
(二)臺賬內容不真實、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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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每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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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0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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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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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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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類“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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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設置監控點:
未按規定設置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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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廠房門窗或通風口、其他開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若廠房不完整(如有頂無圍墻),則在操作工位下風向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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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0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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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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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監測點濃度超標:
監測點濃度超過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監控點的任意1小時平均濃度值>6mg/m3,或任意一次濃度值>2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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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修類“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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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控制不規范:
對于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制,有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企業密封點數量超過2000個(含),但未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的;
2、未按規定的頻次、時間進行泄漏檢測與修復的;
3、現場隨機抽查,在檢測不超過100個密封點的情況下,發現有2個以上(不含)不在修復期內的密封點出現可見泄漏現象或超過泄漏認定濃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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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8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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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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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